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捐赠及受赠资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开云app官网下载ios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是指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和学校对外捐赠的资产。受赠资产包括各种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资金、专用设备、教学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书籍及史料、作品等;对外捐赠资产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各项资金、固定资产、低值品、书籍及史料、作品等。
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和校属各部门捐赠的资产属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受赠资产的使用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并提交学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受赠资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及各部门接收受捐赠资产前,经办人员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接受捐赠资产登记表(附件一),由受赠部门对捐赠单位的背景及捐赠的目的进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受捐赠资产的数量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对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审核,其中,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捐赠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定;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捐赠资产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定;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捐赠资产由院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以上的捐赠资产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在完善相关程序后,签订捐赠协议。境外捐赠还需学校负责外事的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备案。
(二)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货币捐赠归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接受捐赠物资单位应向捐赠者取得购置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入账作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根据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单,作为入账依据。
第六条对于受赠资产,使用部门要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防止公物私用和占为私有,保证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七条 对外捐赠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对外捐赠国有资产,产权属学校所有的相关部门必须提出申请报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
(二)学校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捐赠部门提交捐赠审批报告、填写《对外捐赠资产审批表》(附件二),报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和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经审批同意捐赠的资产,由代表学校捐赠的部门或个人在捐赠完成后,持捐赠审批报告、捐赠资产审批表、有关会议纪要及受赠单位的接收证明到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销帐手续。
第八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接受社会捐赠,不得将接受捐赠的资产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外捐赠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中有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